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382司惩8号 被罚款人:张定付,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岳镇杏四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 被罚款人:张孟波,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岳镇杏四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4********。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张定付、张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定付、张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张定付、张孟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张定付罚款人民币2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二、对被执行人张孟波罚款人民币2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