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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行审7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申请执行陆胜片交通行政处罚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陆胜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铜永高速公路龙水湖收费站旁。 负责人张永亮,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江勇,该队法制中队长。 被执行人陆胜片,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104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胜片已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胜片已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事项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作出的NO.4104778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郎平

人民陪审员  黄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