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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2财保11号

张春友对王义奎、苗雨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春友;王义奎;苗雨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财保11号

申请人:张春友,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长春。

被

申请人:王义奎,男,满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

申请人:苗雨来,男,满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申请人张春友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义奎、苗雨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春友以吉林省一法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义奎、苗雨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申请人王义奎、苗雨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邵淑兰

审判员  张金荣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