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528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某(张由学),男。申请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由学于2019年2月16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以后每半年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528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程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