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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8执98号

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528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某(张由学),男。申请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由学于2019年2月16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以后每半年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528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程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