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娥,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罗和初,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爱娥与被执行人罗和初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阳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玲
审判员 胡小平
审判员 黄 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镇湘
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