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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执1752号

张智勇、张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智勇;张星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02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住。

被执行人:张星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勇与被执行人张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17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但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并进行了轮候查封,均无法处置。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12000元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