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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执16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志辉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志辉,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鄂0107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志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91,058.27元及利息3,581.63元(利息以91,058.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每月2%月息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1月17日,利息共计为3,581.63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266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辉银行存款人民币95,90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