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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1381号

刘祥、范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祥;范允兵;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1381号

申请人:刘祥,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范允兵,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梁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刘祥与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刘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祥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祥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