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1381号
申请人:刘祥,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范允兵,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梁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刘祥与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刘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祥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祥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允兵、梁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