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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102号

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王天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王天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5民初102号

申请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天栋,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天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天栋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天栋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