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6734号原告刘玉军,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被告孙胜,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军与被告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军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退回2500元。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