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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执恢30号

李金坤与史根男、史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坤;史根;史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坤,男,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史根男,男,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史水林,男,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金坤与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相民初字第130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9065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邵华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