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坤,男,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史根男,男,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史水林,男,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金坤与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相民初字第130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根男、史水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9065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邵华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