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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65号

冯利民、王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利民;王俊超;刘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利民,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俊超,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志,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因与被上诉人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相峰

审判员  李庆伟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勇

书记员蔡雅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