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利民,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俊超,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志,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因与被上诉人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冯利民、王俊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相峰
审判员 李庆伟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勇
书记员蔡雅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