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137号罪犯邓小龙,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调兵山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以(2008)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5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邓小龙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记功1次,表扬5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唐山监狱检察室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邓小龙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龙减去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皓月
审 判 员 戴昊宏
审 判 员 王宏伟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蕾
书 记 员 王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