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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227号

桂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桂某;吴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03民初227号

原告:桂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吴某,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桂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京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青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