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03民初227号
原告:桂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吴某,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桂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京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青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