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刚,男性,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刚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梅刚骑摩托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里洲路2号的单元楼道,用螺丝起子撬开被害人万某一辆电动车的坐垫,并用剪刀剪断连接电瓶和电动车的电线,盗走该电动车内一组由五节电池组成的超威牌电瓶。后被告人梅刚以20元一节电池的价格将该组电瓶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8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梅刚骑摩托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17号单元口,采取上述相同工具和方式,盗走被害人袁某一组由四节电池组成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后又在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19号单元口,采取上述相同工具和方式,盗走被害人付建强一组由六节电池组成的上海亚亨牌电动车电瓶和被害人熊某一组由五节电池组成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后被告人梅刚以20元一节电池的价格将该三组电瓶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四组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417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梅刚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款已被被告人梅刚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多次盗窃、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梅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晓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