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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02民初3478号

阴某与曹某1、曹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阴某;曹某1;曹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02民初3478号

原告:阴某,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曹某1,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曹某2,男,199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原告阴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曹某1协助原告办理白城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室,71.11平方米楼房的过户事宜。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迁出该房屋。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阴某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某1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亚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洪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