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02民初3478号
原告:阴某,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曹某1,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曹某2,男,199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原告阴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曹某1协助原告办理白城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室,71.11平方米楼房的过户事宜。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迁出该房屋。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阴某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某1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亚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洪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