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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10号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进取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进取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308行审4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清湖行政服务中心**国鸿大厦**,统一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639XE。负责人杨立顺,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洁琼,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欢,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进取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振业城******商铺一信用代码91440300585629209X。法定代表人董利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深龙华)安监罚〔2018〕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催告书时,被申请人处大门紧闭,并无工作人员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适用留置送达不当,不能视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已经送达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深龙华)安监罚〔2018〕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深龙华)安监罚〔2018〕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杨   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