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41号 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与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陕0117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21.92元予以扣划,其中执行费200元,案款20721.92元已兑付申请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书面确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