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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执41号

孙一宸,孙小红,孙龙等与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绳刘村第六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孙一宸;孙小红;孙龙;王珍珠;马凤香;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绳刘村第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41号 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与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陕0117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21.92元予以扣划,其中执行费200元,案款20721.92元已兑付申请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书面确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