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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18号之三

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曹铁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18号之三

申请人: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时集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凤,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曹铁旺,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青岛胶州市。申请人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曹铁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曹铁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账户37×××16内的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丽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