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申2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建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艳,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永全,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梁建军、王春艳因与被申请人邓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10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建军、王春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成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