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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民申213号

梁建军、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建军;王春艳;邓永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申2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建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艳,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永全,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梁建军、王春艳因与被申请人邓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10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建军、王春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成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