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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67号

姚昶彤、周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昶彤;周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姚昶彤,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高博,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姚昶彤与周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周高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周高博履行已生效的(2018)豫0181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高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高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