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25民初1926号
原告:云和县刘满英五金店,住所地为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新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5MA2A117M2M。 经营者:刘满英,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周慧丽,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云和县刘满英五金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于伟东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云和县刘满英五金店的经营者刘满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慧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慧丽于2014年初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涂料、砂纸等货物。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周慧丽共欠原告货款14000元,因被告周慧丽当时无力支付货款,其于当日向原告经营者刘满英的配偶戴景华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欠款金额为14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月29日前全部付清。事后,被告周慧丽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周慧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和县刘满英五金店货款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周慧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伟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百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