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33号罪犯袁国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5日、2015年7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和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富在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8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皓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