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陈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陈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陈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李陈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0××××1118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学通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