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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52号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陈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陈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陈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陈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李陈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0××××1118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学通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