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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645号

毛怡杰,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丰泰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怡杰;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新丰泰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毛怡杰,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丰泰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645号 原告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怡杰。 原告毛怡杰,男,汉族,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硕,男,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新丰泰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林,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毛怡杰与被告西安新丰泰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原告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