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491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新,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泰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胡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万宝,男,回族,1988年6月12日,平凉市泰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崆峒区大秦回族乡梁东村一社09号。
被告:马惠丽,女,回族,1992年10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白庙回族乡小陈村三社农民,现住该社96号。
被告:马晓风,女,回族,1991年11月20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现住崆峒区东大街三巷13号对面。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宝,基本信息同上。
被告:朱迎东,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范河村甘河社农民,现住该社18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市泰安商贸有限公司、马万宝、马惠丽、马晓风、朱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助网络平台产生的新型借贷类型,涉案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一时难以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