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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财保12号

湖北壹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北壹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北壹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新建数码港及汽车用品市场**公寓**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1.******iv>

法定代表人:牛煜。申请人湖北壹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77,900元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壹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9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