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1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魏迎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清忠(又名蔡忠),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迎新与被执行人蔡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及人行查控,对被执行人蔡清忠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清忠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清忠现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魏迎新约谈,同意终结(2016)豫0611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2940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迎新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清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