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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11执904号

魏迎新与蔡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迎新;蔡清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1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魏迎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清忠(又名蔡忠),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迎新与被执行人蔡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及人行查控,对被执行人蔡清忠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清忠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清忠现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魏迎新约谈,同意终结(2016)豫0611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2940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迎新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清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