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482执596号 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易某某、刘某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欧某某与被申请人易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线下扣划措施,扣划金额6060元,现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自
申请人欧某某申请易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482执596号 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易某某、刘某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欧某某与被申请人易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线下扣划措施,扣划金额6060元,现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