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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21民初3480号

天津市某公司与日照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某公司;日照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3480号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天津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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