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3480号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天津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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