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143号
原告: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1160611W。
诉讼代表人:涂勇妙,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协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307594499A。
法定代表人:叶翠,公司经理。
第三人:郦锡强,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原告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协和家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郦锡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悦琛
人民陪审员 丁丽纲
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朱泳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