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317号
申请执行人:申宗和,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韩光赫,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太今花,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太今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39号院6号楼1单元21B号房屋。我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罗莎莎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5900000.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罗莎莎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39号院6号楼1单元21B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