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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526号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士坤;丰中芹;李公涛;丰亮;孙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526号

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钟山路**。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军,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

申请人:韦士坤,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丰中芹,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李公涛,男,1996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丰亮,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孙士民,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李公涛、丰亮、孙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李公涛、丰亮、孙士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韦士坤、丰中芹、李公涛、丰亮、孙士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