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8285号
原告:朱迪,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张展榕,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迪与被告张展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迪负担。
审 判 员 周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