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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刑初22号

22童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斗殴,于1994年7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3月9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先后于2009年7月9日、2014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七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东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谭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童某通过“CF视频聊天网站”与贩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29克。后李某将上述毒品邮寄至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街西侧XX城XXXX幢一楼丰巢快递柜。2018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童某到快递柜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被扣押。经鉴定,上述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袁某的证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的监控录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其属坦白,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2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