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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70号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沐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沐钱;雷秋梅;熊华根;尚丽华;邓春香;黄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3财保70号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庐山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熊斌。

被

申请人:周沐钱,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雷秋梅,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熊华根,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尚丽华,女,汉族,1969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邓春香,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黄红春,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沐钱、雷秋梅、熊华根、尚丽华、邓春香、黄红春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沐钱、雷秋梅、熊华根、尚丽华、邓春香、黄红春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佑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