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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财保35号

刘翠平、徐宝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翠平;徐宝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财保35号

申请人:刘翠平,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徐宝旺,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刘翠平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宝旺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刘翠平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宝旺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西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