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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行审12号

磐石市林业局与罗迎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磐石市林业局;罗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84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福康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 委托代理人张连祥。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执行人罗迎辉,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磐石市黑石镇。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林罚决字〔2018〕第32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听证,并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1日,被执行人罗迎辉在牛心镇茶尖村上陡沟屯西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0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款的罚款2,700.00元人民币;责令限2018年5月10日前林地恢复原状。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磐林罚决字〔2018〕第32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但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勘验、检查笔录;3、现场GPS测量图;4、现场照片;5、询问笔录;6、当事人身份证明;7、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8、林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9、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10、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1、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1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3、罚没款收据存档联、银行缴款回执凭证;14、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5、监督履行行政义务通知书;16、林业行政处罚催告书;18、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款2,700.00元人民币;责令限2018年5月10日前林地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8〕第32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8〕第32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罗迎辉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俊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