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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98号

原告黄小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小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98号

原告:黄小春,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142228XF。

法定代表人:周艳,职务不详。

原告黄小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原告黄小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小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