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98号
原告:黄小春,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142228XF。
法定代表人:周艳,职务不详。
原告黄小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原告黄小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小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