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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6865号

宋钻钻与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钻钻;邱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6865号

原告:宋钻钻,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小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 原告宋钻钻与被告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钻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钻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4627元;3、原告享有对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A9#楼0306室房产的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7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8%,按照还款明细表进行还款。合同还约定,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和违约金,同时按照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抵押权。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A9#楼0306室(产权证号为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1523号)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在借款后未按约还款。 被告邱小虎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0日,原告宋钻钻与被告邱小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邱小虎向原告借款750000元,约定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8%,合同还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邱小虎以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A9#楼0306室(产权证号为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1523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2月1日,原告宋钻钻通过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邱小虎指定的账户汇入750000元。此后被告邱小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告宋钻钻与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本案通过诉讼/仲裁取得生效判决/裁决,并通过强制执行结案回收债权的,甲方按本案实际回收现金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但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的收费发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小虎向原告宋钻钻借款7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8%,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收到该笔款后,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小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钻钻借款本金7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从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 二、原告宋钻钻享有对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A9#楼0306室房产(产权证号为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1523号)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邱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5元,由被告邱小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注明案号,并将银行回单交付本院。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上诉费手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玉琳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马 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昌 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