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保5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易文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解除保全
被
申请人:张全,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易文钟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作出(2019)湘0405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全在金融机构的财产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易文钟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申请人易文钟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全财产冻结或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全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李小莉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两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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