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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刑初26号

李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3刑初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鹏,男,汉族,1997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崔纯权,黑龙江崔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鹏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鹏及辩护人崔纯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内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在确认4栋1单元103室无人后,从窗户进入户内进行盗窃,将被害人李某两盒收藏钱币、100余张各样式纸币、梵克雅宝女士项链一条(无法作价)、软包中华烟两盒(无法作价)盗走。其中,赃物1500越南盾(价值0.45元)、和字纪念币1枚(价值10元)、1元纪念币1枚(价值10元)已返还被害人。其他赃物无法作价。经侦查,李鹏于2018年9月28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鹏的供述,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李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鹏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应对李鹏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李鹏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航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雨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