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二光,男,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亮,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玉宝因与被上诉人纪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玉宝于2019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白玉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玉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白玉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李文龙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延尚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