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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民终217号

上诉人白玉宝与被上诉人纪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玉宝;纪二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二光,男,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亮,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玉宝因与被上诉人纪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玉宝于2019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白玉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玉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白玉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李文龙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延尚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