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6民初782号
原告:南京思伯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4。
法定代表人:黄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涂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273div>
法定代表人:陈虎。
原告南京思伯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涂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思伯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庆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小梅
书记员李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