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303执911号夏海艳、四平市金税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珊玉:夏海艳与四平市金税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珊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四劳人仲(2018)526号仲裁裁决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4072.62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市金税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珊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将执行款24333.62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将执行款24072.6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26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四劳人仲(2018)5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