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72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4MB28350286,住所地:临朐县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法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泉城,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刘泉城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2月擅自占用临朐县辛寨镇郭家沟村集体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288平方米建设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8平方米土地退还辛寨镇郭家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泉城,被执行人刘泉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刘泉城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拆除刘泉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刘泉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刘泉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辛寨镇人民政府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及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辛寨镇人民政府、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及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汝业
审 判 员 李学东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