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781民初7996号

黄珍仙与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珍仙;徐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81民初7996号原告黄珍仙,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健,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黄珍仙为与被告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珍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珍仙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被告当面写下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壹拾万元,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44个月利息陆万陆仟元,利息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原告黄珍仙提交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被告徐健未作答辩。因被告徐健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4月17日被告徐健向原告黄珍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支付过一年利息18000元。因被告没有归还,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珍仙与被告徐健的借贷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健没有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证据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珍仙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伟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姜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