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469号
原告: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
法定代表人:颜冬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城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凌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城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3元减半收取为3751.5元,由杭州铭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金荣
书记员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