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9民初97号
原告:郑浩然,男,199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志龙,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浩然与被告窦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浩然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浩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