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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9民初97号

郑浩然与窦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浩然;窦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9民初97号

原告:郑浩然,男,199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志龙,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浩然与被告窦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浩然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浩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