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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27刑初9号

龙松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龙松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627刑初9号 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松柏,男,1989年11月25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2018年12月6日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8)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松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松柏分别在互联网(淘宝网)站上购买射钉枪等配件后在天柱县坪地镇桥龙村八浪沟组其家中进行枪支组装,于2016年12月下旬组装成功一支。经嘉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松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及随案移送案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对被提取人龙松柏采用截屏保存提取其手机保存的网购商品射钉枪等配件及消费金额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嘉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嘉公司鉴(2018)2134号枪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松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松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龙松柏在对其立案侦查期间,如实交代其购买射钉枪等配件后在家中进行枪支组装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鉴于被告人龙松柏非法制造枪支期间没有造成其他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松柏在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符合本案的量刑原则,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龙松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松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涉案物品改装自制而成的射钉枪1支,枪管1根,套管1根,手切割机1把,射钉弹12颗(均已移交天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保管),上述涉案物品,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钟雯雯

人民陪审员  吴述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蒲慧琼

书记员田锡斌 来源:百度搜索“”